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5/16 12:11:02技术中心 】 【收藏】 【打印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15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力度,做好2015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项目申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1.省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项目;

2.省属企业涉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重点隐患治理项目;

3.危及公共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突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项目;

4.安全监管部门隐患治理必须配备的监控、预防等设备装备采购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单位要具备如下条件:

1.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内的企业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内的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

2. 项目申报单位已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或采购计划(安全监管部门配备设备装备应详细列出名称、数量等),有明确的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和建设期限,并在2015年实施的项目。

3.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一年内和申报审批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特大环境污染、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或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中下达了整改通知,但未落实整改要求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程序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分类逐级申报

1)申报单位应区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项目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购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2)省属企业的下属单位向集团公司申报,集团公司汇总审核后向省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2.需提交的材料

通过云南省企业申请省级财政扶持项目申报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或《安全生产隐患装备建设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正文和报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等资料(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不需要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属于工商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3)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项目审查

各级安全监管、财政部门以及省属企业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等8厅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完善项目申报材料符合性审核的通知》(云财企〔2013360)筛选项目,确保本地区申报项目材料真实、合理、有效、合规,做好审核工作。

1.审查内容

1)审查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表格填报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项目投资预算和开竣工时间是否真实;相关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2)审查申报单位及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凡属国家明令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范围内的,达不到安全生产最低标准要求的,申报前1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半年内受到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等处罚的,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审查不予通过。

2.审查方式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和实地核查,并按时将审查通过后的项目报送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2)省属企业对下属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填写《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并按时将审查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

3)申报单位应通过“云南省企业申请省级财政扶持项目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116.52.249.87:7002/netrep)进行申报。企业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310,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2015331日前完成网上审核。

二、项目责任落实和验收

各级安全监管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及对标考核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3198号),做好项目跟踪问效和验收工作。

(一)项目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与得到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详见附件),明确与申报材料相一致的项目实施时限、责任主体以及预期达到效益等绩效内容。

(二)项目验收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项目实施完成后30日内,由项目单位向同级安全监管局和财政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属企业的下属企业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州、市、县、区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3人以上(单数)项目验收工作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表(详见附件)。并将验收情况逐级报送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根据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项目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或企业暂不安排新的扶持项目。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深刻认识隐患治理工作是推进安全发展的一项治本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是隐患治理的投入主体,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省属企业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把好审查关、责任关和验收关,对项目申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推荐,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通过,并按照目标责任书追究和落实责任。凡发现项目单位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时限落实的,省级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收回财政资金,维护省财政扶持资金的严肃性。

联系人及电话:省安全监管局   李国兴68096093

                   财 政 厅   杨云波63627683

 

附件:1.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申请表

      2. 安全生产隐患装备建设项目申请表

      3.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表

      4.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目标责

         任书

      5.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8

指导: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协会

网址:www.YETCA.org 联系电话:0871-3363342 0871-3392997 电子邮箱:qyjszxxh@163.com

Copyright © 2016-2017 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协会 版权所有

滇ICP备16001411号-1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9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