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税收政策
2016/5/16 11:06:03技术中心【
大 中 小】 【
收藏】 【
打印】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云南省自主创新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83号)文件要求,现将国税系统征税种现行涉及的鼓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介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鼓励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
二、增值税方面政策
(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行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行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科技开发有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部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44号)规定: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