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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产品销售
2016/5/16 11:05:12技术中心 】 【收藏】 【打印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扩大省内工业产品需求,促进我省拉动作用大、带动作用强的工业产品扩大销售,省人民政府决定安排工业产品销售奖补政策专项资金,用于促进轻型载货汽车、农机、机床、电工设备、钢材、电线电缆、农田改造用材、太阳能热水器、医药、卷烟等产品销售,扩大消费、拉动生产,努力实现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促进工业产品销售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地方工业产品消费
  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抓紧编制并向社会发布《云南省名优地方产品采购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倡导全省消费者积极选用地方工业产品。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地方工业产品。鼓励省内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房地产、电力、工农业建设项目等建设工程,优先选用地方工业产品。

  二、促进地方工业产品扩大销售
  (一)汽车、农机类产品
  1、对购买省内企业生产的载重汽车、轻型货车和客车,并且在省内办理落户手续的用户,按照车辆购置税的50%,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辆给予补贴。
  2、对购买省内企业生产的运输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的用户给予补贴。售价在3.5万元/辆(含3.5万元)以下的产品,按照2000元/辆给予补贴;售价超过3.5万元/辆,按照3000元/辆给予补贴。

  (二)机电类产品
  1、对购买省内企业生产的机床、变压器、电动机、起重机、开关设备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
  2、对一次性购买10万元以上省内企业生产的电线电缆的用户,按照采购额外负担的2‰给予奖励。

  (三)钢材
  1、对一次性购买50万元以上省内钢铁企业生产的线材、棒材、管材、型材等各类钢铁产品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
  2、对一次性购买50万元以上省内钢铁企业生产的板材和抗震钢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

  (四)中低产田地改造及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用材
对全省中低田地改造的灌溉系统用材及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用材,属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实行政府采购;属非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对一次性采购10万元以上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

  (五)太阳能热水器
  1、对一次性购买10万元以上省内企业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
  2、鼓励太阳能热水器下乡,对购买列入《推荐目录》的太阳能热水器的农村用户,平板式集热器每平米补贴50元,真空管集热器( 58mm)每管补贴10元。

  (六)药品和医疗用品
  省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用品优先列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本省医药产品品种全部纳入药品招投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招投标的目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药品、耗材、检测试剂和医疗器械的政府采购全部使用本地产品。

  (七)节能、环保等其他设备
  对积极采用省内企业生产的节能、环保等设备的企业,以及在实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和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采用省内企业生产设备的企业,按照设备购置费的6%-10%给予补助。

  (八)卷烟类产品
  对省内企业生产的卷烟实行省内促销奖励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云南中烟工业公司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政策中所涉及的补贴和奖励资金,在省人民政府安排的工业产品销售奖补政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本意见所列各项补贴和奖励政策,用户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三)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意见的执行期限为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2009年77号)

指导: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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